《定州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(試行)》解讀
一、出臺背景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和相關文件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明確了集體入市主體、入市條件、入市方式和入市程序,統一收益管理,進一步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。
二、主要內容
1.總則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、商業等經營性用途,權屬清晰,沒有爭議,經依法登記所有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。
2.入市主體、實施主體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主體為土地所有權人,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入市工作。也可委托鄉鎮(街道)作為入市實施主體,實施主體承擔入市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。
3.入市條件。擬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產權明晰、無權屬爭議,土地權利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行政機關限制。
4.入市方式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、出租、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。
5.入市程序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、出租交易形式有招標、拍賣、掛牌和協議等。
6.收益管理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,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管,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,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履行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和分配。
三、出臺意義
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、租賃、入股,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、同權同價??s小征地范圍,規范征地程序,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、規范、多元保障機制。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,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。建立兼顧國家、集體、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,合理提高個人收益。完善土地租賃、轉讓、抵押二級市場。